众所周知,危化品运输车除了驾驶员外,必须配备一个押运人员,以应对随时的突发状况,共同维护运输的安全。但在运输途中,不必开车的押运员上车后,时间长了难免犯困睡起觉来。
于是,便有网友咨询:押运员在车上睡觉能否按无押运员处罚?对此,交通部回复了!
问:押运员在车上睡觉能否按无押运员处罚
【详细描述】
执法中,经常发现押运员在车上睡觉,问能否按无押运员处罚
交通部回复:
您好,地方运管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请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上一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由工作人员出具书面意见为准。
由此可见,对于押运员车上睡觉能否处罚,交通部并未做出明确的回复。
在实际的运输中,为了提高运输的效率,不少危险品车辆采取双驾的行车模式,司乘人员既是司机又是押运员,一方开车累了必定轮换休息。因此,关于押运员睡觉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押运员是不可以在押运危险品时睡觉,否则押运员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违反相关的安全规定,同时也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时睡觉)。对于是否处罚,应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即可,当然,涉及到安全问题,可以严厉一些。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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