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被公认为是最伟大的古典主义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之后对法律、政治问题的思考开始增多。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散见于他的不同著作特别是他的道德论述之中。相对集中阐述康德法哲学思想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正脱胎于《道德形而上学》。一般认为康德开创了哲理法学派,后经费希特、黑格尔以至二十世纪罗尔斯的进一步发展,在法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总体而言,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围绕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权利、法律与和平等三大关系展开。
法律与道德。道德是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一个核心命题。在康德看来,道德是人的先验的纯粹理性的一部份,是一种绝对命令。任何行为的道德性仅仅来源于合乎这种命令本身,而非任何经验的动机或结果。康德的伦理体系与边沁等人所倡导的以经验和结果为评价准则的功利主义伦理体系是根本相悖、格格不入的。康德的先验道德理论为其法律定义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康德区分了两种立法:伦理的立法和法律的立法。他认为一切立法都包含两个因素:法则和动机。如果法则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又是动机,那么该种立法是伦理立法。如果法则规定了义务但没有体现唯一的动机,那么该种立法就是法律立法。与此相对应,一种行为仅仅符合法则而不考虑动机时,构成该行为的合法性;一种行为既符合法则又符合动机时,则构成该行为的道德性。康德所称的立法显然并未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实在法,而是包括了道德律令在内的自然法。不过与康德的绝对化区分不同,动机逐渐被引入了法律的立法之中。比如在行政法领域,动机常常是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形式符合规则,但动机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政行为也属于权力滥用。而在刑法领域,动机更是成为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的必备要件。动机被引入实在法,其实是道德法律化的一个缩影。
法律与权利。康德认为权利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首先,权利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外在的实践关系;其次,权利意味着自身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关系;再次,权利意味着不考虑意志的具体内容,具有抽象性。与道德的先验性不同,康德认为权利来源于制定普遍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权利只考虑外在的行为,离不开强制性权威。正因为如此,康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不掺杂任何道德的律令”,和伦理“没有任何牵连”。在这一点上,康德似乎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奠定了理论基础。
康德的私人权利理论主要围绕占有展开。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中的占有取决于个人意志,具有临时性且必须体现为有形的控制;而文明状态中的占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既可以是一种实际的控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纯粹的权利推定。康德的这一论说在现代法律语境中转换成了持有和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连接和区分。在现代社会,物权普遍被认为是私权的基石,而占有又是物权的基石。康德在私人权利理论中着重强调法律对占有关系的保护无疑具有可贵的先见之明。
康德的公共权利思想深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影响。比如康德认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这与卢梭的最高立法权不能代表的观点不谋而合。虽然康德也承认很多法律是不公正的,但他却坚持要求民众忍受这种不公正。有缺陷的法律只能由统治者进行改良,而不能由民众通过革命的方式去改变。然而当不能阻止的革命成功以后,民众却“没有资格拒绝忠诚的服从在此国家中已经取得权力的新统治者”。由此看来,康德所要求的民众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是一种保守的机会主义,和其所要求的在个人领域的绝对道德律令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如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包含着主权在民等民主观念,也包含着主权绝对等国家主义观念,康德的公共权利公设所蕴含的信息也是含混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
法律与和平。和平是康德最为重要的政治理想之一。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集中阐述了康德的和平理想,该书明确提出的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康德是一个主权至上论者,认为国与国之间处于一种自然状态。由于康德极端反对战争,所以他企图通过借鉴个人得以结束自然状态时的那种契约,在国际社会通过契约结束自然状态。所有的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为一个永久的联合体,建立宪法,通过分享共识去化解冲突,实现永久和平。
一方面主张主权绝对,另一方面又希望制定约束主权者的国际宪法。这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不言而喻的张力。康德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却依然相信“通过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可以引向最高的政治上的善境,并通向永久和平”。令人欣慰的是,康德关于制定“世界法”的设想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现实。当今世界不仅在政府和政治层面缔结了诸多的国际条约,而且以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力量也在推动经济、文化、公益等方面的世界规则。在经济全球化的引领下,“规则全球化”也日益发展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成为实现全球治理和巩固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历来争议颇大。比如在论述占有时,机械的将婚姻定义为夫妻双方“平等的占有关系”,“通过相互使用性器官,才能成为现实”。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没有性功能,或者夫妻双方尚未完成同居,那么婚姻契约就无法生效。这种对于人身关系的推论在今日恐怕只能付之莞尔了。康德从他的先验哲学出发,认定人是先天自由的,并提出“公民必须是国家的目的”。然而当这一论断遭遇现实的政治逻辑特别是多数决定的民主机制时,康德也无法解决其间的矛盾和问题。因为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少数人的意志有时会被忽略和压制,很难保证每个人都成为国家的目的。也因此,康德对民主制度抱有深深的疑虑,反倒对君主制推崇有加。
虽然康德的社会和道德理想无法通过他的国家和公法理论实现,但他对个人道德和自由所提出的先验论据却是相当有启蒙意义的,为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了最彻底的依据。他的任何人都只能是别人的目的而非手段的著名论述将每个人都提高到相等的价值平台上,体现了最伟大的人文关怀。因此,生活在日益被物化和异化的世界里,我们依然需要经常“回到康德”。[原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6月24日“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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