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忻州宁武县滨河大街。
魏某青驾驶号牌为晋HEB68*的小型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魏某青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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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飞驾驶号牌为晋HRL08*的小型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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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一驾驶车号为晋HM462*白色小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沈某一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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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兵驾驶车号为晋H1F65*白色小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潘某兵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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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宏驾驶车号为晋HLX30*白色小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刘某宏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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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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