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粉丝询问内账怎么做?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企业的一个通病,外账拿来应付税务、工商检查,内账给老板和股东看,但是很多时候会计都会忽视这其中的风险!

其实小编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内心是崩溃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得账外建账,企业设两套账属违法,会计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

一起跟着小编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被定性为偷税

近日,小编在某税务局网站上看到公司因两套账,被税局稽查罚款的处罚案例:

冀石税二稽罚〔2024〕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石家庄JC纸制容器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820,859.02 没收金额(元)

违法事实 利用个人银行卡设置收款账户收取纸制品、废纸等物品的销售款,利用两种财务软件设置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利用个人银行卡设置收款账户收取纸制品、废纸等物品的销售款,利用两种财务软件设置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8,871,641.36元、企业所得税1760501.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16.38 元,税款合计20820859.02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0820859.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02

两名90后会计记录“内账”被判7年!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就这样,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账”,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可见,虚开行为切不可取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着重说一句,增值税是流转税属于国家税种!不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以前国地税没合并的时候,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而个人所得税是由地税局征收,这样说大家能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了吧!!!

特别是增值税,个别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所以再次提醒,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定不要碰!

03

什么是内账?

内账和外账的区别是什么?

一、什么是内账,什么是外账?

1、企业内账

内账=外账+未开具(取得)发票业务科目。企业内账体现公司“全盘”的业务和金钱往来,主要用于公司老板股东查看,私募基金和投资者也是更关注公司的内账的。

2、企业外账

外账是指以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财务报表,这个报表每一个科目都对应着可以查实的凭证。外账用于报税,填纳税申报表就是按照公司的外账来填写的。

二、内账和外账有何区别?

1、记录范围不同

内账:企业内部为了管理和经营需要而设置的账户。

外账:企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财务报告时所编制的账户。

2、记账凭证不同

内账主要是内部文件、报表和账目,如内部转账凭证、内部费用分摊凭证等。

外账主要是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等,用于向外部单位和个人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透明度不同

内账是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而设立的,对外部利益相关者不透明。

外账是为了向外部单位和个人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外部利益相关者透明度要求较高。

4、工作内容不同

内账: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核算,如成本核算、绩效评估等。

外账:对企业向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财务报告的准备和编制。

5、性质不同

内账: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需要的产物,主要用于内部决策和管理。

外账:企业对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财务报告的工具主要用于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展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作用不同

内账: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帮助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

外账:用于向外部单位和个人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7、分录不同

内账:主要是针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的,如内部转账、费用分摊等。

外账:主要是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所需的分录。

04

如果税务稽查“翻旧账”

会计离职了有责任吗?

会计离职后,工作都已经交接完成了,那是不是相应的风险也转移给新任财务人员了呢?

有人说要对之前做的账承担责任30年,因为会计凭证要保存30年。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准确。财务上的问题,一般就是出在税务上的问题,企业不会因为你几年前少贴了账报销单而追究你的责任,但一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税务问题,则可能会被找上门。

因此,对于会计离职之后,对自己做过的账干过的事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了偷漏税,作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当事人的,那么税务追征是无限期的,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只是自己疏忽记错账等原因,其相应的责任年限就是税法规定的追征年限3年或者5年

所以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务必要做好以下2件事,该甩的“锅”尽量甩出去:

(1)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

(2)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记清楚弄明白,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05

为什么被抓的总是会计?

当税局真正去稽查的时候,不是去办公室和老板唠嗑,第一个首先去的就是财务的办公室,拔走U盘,抗走主机都是存在的。出了问题,会计首当其冲。8月12日发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更是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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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总结为:

1.强化财会监督与法律责任:在维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新法着重处理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像不依规设置会计账簿、伪造或者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针对此类违法举动,新法显著增强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同时保留了现行法中有关违反《会计法》且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意在借由法律形式明晰并规范会计工作中的新变化与新要求,这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优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

3. 明确并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新法清晰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径,将面临高额罚款,在情节严重时,罚款额度更高。另外,若属于公职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真的是太难了!

06

提醒

财务一定要防范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

一、关于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的7个提醒

提醒1:

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命的问题”,切不可盲目冒险,记住:玩票就是玩命!

提醒2:

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提醒3:

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是压倒过票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提醒4: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伸手必被捉!

提醒5:

虚开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提醒6:

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提醒7:

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二、财务应该如何防范虚开?

(一)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二)根据以上疑点,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