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讲法飞车撞人引纠纷,如何解决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某一天,宣某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桥镇枫源村大悟自然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不慎碰撞到行人张某。张某被电动自行车碰撞后当场跌倒致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张某的左4根肋骨、右4根肋骨骨折,院14天后才得以出院,花去医药费18000元。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宣某负交通事故的全责,行人张某无责。张某基本康复后,就赔偿问题与宣某进行协商,张某要求宣某在支付医药费18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各类费用150000元,共计168000元。对此赔偿金额,宣某表示不认可。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共识。为尽快解决纠纷,不扩大矛盾,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当事人决定向老杨调解中心求助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老杨调解中心接到求助后,立即受理,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老杨调解中心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分别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与诉求,然后抓住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员分别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既摆事实又讲法理,让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与宜某交流谈话时,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与张某交流谈话时,调解员则耐心细致地向张某解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等,使其对赔偿金额有个合理的预期。
经过调解员一番释法说理,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一事逐渐回归理性。责任人宣某请求受害人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并表示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认同调解方案。为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共识,调解员与张某进行深入沟通,指出考虑到官某的认错和服赔态度较好,以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张某在原理赔诉求168000元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理赔金额,但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张某在调解员理性规劝、疏导下,对宣某的家庭困难情况表示理解与同情,并明确表态在依规核算的赔偿款中做出让步,一次性减免20000元。然后经过面对面交流,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自愿达成调解共识,即除医药费18000元之外,宣某再付一次性理赔款130000元。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148000元于调解之日当场兑现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在乡镇各条道路上,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十几岁的孩子,似乎都可以成为驾驶员,且许多人安全意识淡漠,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抢上快车道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埋下了很多的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把人撞了,没有法定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警方给出的事故责任确认书来划分责任,并根据责任的大小与受伤人员协商赔偿事宜。一般情况下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很严重的伤残,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非伤即损,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对立严重。在本次案件调解工作中,调解员从法理和人情两方面入手,一步步拉近双方距离,促使双方当事人从起初的剑拔弩张转向握手言和,为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为化解此类纠纷创建了一个协商解决的良好平台,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