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不仅仅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之一,更是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行业之一。近日,在王有银律师代理的一起疑难复杂争议中,委托人就因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但矿石与废石存在明显的界限,不是所有能卖钱的石头都是矿石。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中,王有银律师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控方要证明开采的是矿石还是废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采挖矿石,在案卷中却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行为所采挖的土石块就是钾长石矿,犯罪对象不明。确定案涉行为所采挖的土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其成份是什么,含量多少,使用价值如何,是否达到了能够开采的标准,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的需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能确定。涉案矿产是否来自于被开采区,以及能否被认定为钾长石无任何鉴定报告做依据,仅仅是采信了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供述及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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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重视矿石的工业指标。低于工业指标的石头没有经济价值,属于法律规定的废石范畴。

《矿产资源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关于钾长石的一般工业要求指标是氧化钾含量大于等于10%。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涉案矿石钾含量平均仅为6%,远低于一般工业要求指标。低于工业指标的矿石没有经济利用价值,属于法律上的废石。

同时,涉案矿石能否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矿产,需要通过严格的鉴定程度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由于在本案中,无鉴定意见能够认定涉案矿石为钾长石,且无证据证明涉案矿石全部来自于开采区,根据刑法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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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石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是国家鼓励的政策,不仅不违法还是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鼓励提倡的。

如果涉案岩石不是《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可利用矿产资源,其只能作为含钾的废石被综合利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海警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 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各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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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