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苏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旭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扣押在办案机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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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资料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陈旭利用担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通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简历

陈旭 男,1965年02月生,汉族,江苏射阳人,198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处长;江苏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总队长;江苏省公安厅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总队(地铁公交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南通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南通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

2023年10月,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3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陈旭的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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