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公司往下看:
王响于2018年1月入职桦林公司,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王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王响离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起至离职当日未予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驳回王响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
1、桦林公司因自王响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王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向王响支付在此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若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签署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王响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应当与其签署,但拒绝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拟制后果为双方已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等拟制后果不属于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署所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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