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对轻罪的有效治理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新变化以及犯罪治理新形势,在检察环节通过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公开听证、不起诉等方式对部分轻微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如此既能提升司法质效,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于对进入刑事程序的轻微犯罪案件的深入调研,笔者尝试提出“5R”工作方法,即案管、控申二层复核(Recheck),检调、检警二元和解(Reconciliate),不捕、不诉二条路径(Route),治罪、治理二阶修复(Restore),案件质量、满意度二项评查(Review)。通过探索“5R”工作方法,谦抑审慎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检察工作的高质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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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控申二层复核(Recheck),化解矛盾“向前一步”。坚持办案与办访同步推进,建立“分工+协作”“专员+首办”信访提前化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即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对于具有信访隐患的轻微犯罪案件,坚持即受理即介入,进行信访风险标识,并同步通报办案部门和控申检察部门。控申检察部门即时介入,一方面,能够发挥信访化解的专业优势,第一时间协助承办检察官梳理群众信访诉求、找准信访矛盾症结,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以矛盾化解专员身份全程参与化解信访风险,一旦发生信访问题,迅速反应,会同首办检察官制定风险预案,改进方式方法,统筹把握、靶向普法,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发力,因案施策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二层复核,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有效缩短矛盾纠纷化解时长,提升信访案件办复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

检调、检警二元和解(Reconciliate),多元驱动“延伸一步”。将检察工作融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建立轻微犯罪案件“集约化一站式”调处治理机制,检调、检警“三方联动”“二元和解”,合力搭建法治化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平台,集中开展轻微犯罪案件办理、矛盾化解、犯罪研判以及社会治理等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环节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衔接作用,在检察机关设立驻检调解工作室,设置检调对接专职联络员,承办检察官在轻微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同步审查赔偿、调解可行性,对有调解意愿但尚未达成合意的,将案件线索移交驻检调解工作室,及时启动检调对接程序,视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基层干部等参与调解,发挥侦查调解的信息优势和司法调解的专业优势,以促进案件矛盾化解,提高和解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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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二条路径(Route),审前处理“拓宽一步”。围绕规范化运作,建立“321”轻微刑事案件审前主导机制。“3”层过滤——指捕前分流、逮捕把关、捕后审查,“2”项审查——指对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的实质审查,“1”项评估——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动态评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审前主导和审核把关。同时,逐步探索推进以“数字化监管+赔偿金提存+社会化帮教”为内容的三重保障机制。数字化监管方面,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非羁押人员智能管控平台等治理举措;赔偿金提存方面,在轻微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时,对于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由其自愿向第三方支付赔偿保证金,确保被害人得到合理赔偿,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轻罪导致重罚,实现对轻罪的妥善治理;社会化帮教方面,联合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非羁押人员、被不起诉人员进行帮扶教育,将参与社区服务、志愿活动等作为不捕、不诉的考量因素,完善考察项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运作和评估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轻微刑事案件的出罪程序和标准。

治罪、治理二阶修复(Restore),办案理念“提升一步”。较之重罪案件,轻微犯罪案件的可预防性和规律性较强,司法机关应积极践行恢复性、预防性治理理念,既要及时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更要从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推动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自醒,构建起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二阶修复体系。一方面,在诉讼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特定主体层面,坚持治罪和治理深度互融,将更多的治理因素融入案件办理程序中,发挥诉讼程序的规制、教育、惩戒作用,抓住讯问询问、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具结、不起诉宣告等关键办案环节,综合运用以案释法、公开听证等方式,通过程序性的规则和规范化的运作,让行为人受教育、知敬畏,不断强化诉讼程序中的治理因素。另一方面,在社会层面,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犯罪调查、专项调研等方式促使各相关主体互动参与、合作协商、多元高效,以案促建、以案促治,推动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预防处置、法治宣传教育等制度体系,最大限度铲除犯罪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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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满意度二项评查(Review),质效管控“行稳每一步”。在常规性案件评查的基础上,对于涉检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坚持一案一审视、一案一评查,围绕原案办理各环节,审视办案程序、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或错误,视情况采取盲评、专家评查、提级评查、外部评查等方式,强化评查力度和效果,最大限度消除信访人法结。坚持信访满意不满意群众说了算,定期对办理的信访案件组织第三方满意度评查,由中立第三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评查,对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信访答复效果等进行全程综合考量,以推动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促进法结心结一起解。[作者:缪淑妮 于珍,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文刊载于检察日报2024年9月23日第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