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
作者:江晓华 著
ISBN:978-7-5764-1844-6
定价:79.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4年10月
本书以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了美国如何将农业产业政策融入法治框架,并评估了其成效与不足,旨在为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宝贵经验和警示教训。与现有关于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书籍相比,本书在研究视角和内容上均有所不同,填补了相关书籍市场的空白。作为一部比较法视角下的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研究著作,本书聚焦于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实践,以期为农业法学研究者、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作者简介
江晓华江苏海门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系主任。兼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省委讲师团青年宣讲名师,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长期从事农业法学、土地法律制度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权威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代表性论文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司法裁判立场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获第九届“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论文提名奖。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法治视野下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展开研究,以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实施为分析落脚点,除导论外,共分为六章。美国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制定、实施农业产业政策是本书研究的总问题。为研究这一问题,本书将总问题分解为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依据有哪些,即如何保障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授权问题;二是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即私权条款如何发挥限制公权作用的;三是在公权授权和私权保障框架内,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如何呈现为法律本文载体的;四是美国农业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如何协调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最后,总结美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理念和机制,结合中美差异和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现实,提炼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措施。
本书第一章依据农业产业政策对农业的支持与限制手段的不同,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划分为支持性与调控型两大类,并详细梳理了各自的内容;第二章则从美国政府实施农业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出发,深入剖析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外部正当性与内部正当性;第三章借助《美国联邦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条款,深入探讨了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边界问题;第四章则着重分析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文本载体,包括国会制定的农业法律、联邦政府农业部发布的行政规则,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立法。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美国农业竞争政策对农业产业政策的制约与豁免机制。第六章是对全书内容的总结与升华,归纳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特点与问题,并通过中美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现实对比,为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优化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前 言
农业是具有战略意义和急需风险防范的产业,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历史阶段,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表征政府行为的农业产业政策应纳入法治框架内。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探索,既有立足于中国实际的问题研究,也有借鉴他国智慧的比较分析。美国的农业发展水平高、农业产业政策具有长期性、法治化实践丰富,能为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可预防的教训。国内关于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既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美国法治框架,对法治运行的细节关注度有待提高,这就使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根据农业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限制手段区别,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可以分为支持型农业产业政策和调控型农业产业政策。支持型农业产业政策的内容包括农业补贴、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和一般服务支持。农业补贴由价格和收入支持、营销援助贷款、特定农产品补贴和专项补贴构成。农业信贷包括政府资助设立的信贷机构提供的农业信贷、政府提供保证的农业信贷和政府直接提供的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由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各类私营保险公司相互协作,风险管理局向农牧场主和私营保险公司支付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设计保险险种和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直接面向农牧场主提供农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由农产品出口促进项目和联邦政府、州政府等组织的贸易谈判来推动。一般服务支持包括农业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农村发展机制构建和信息支持机制构建。调控型农业产业政策内容包括控制农业生产、调整农产品销售和过剩农产品处理。控制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为农产品计划、以环境保护项目限制农业种植和政府优先购买等;调整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措施为以关税配额控制特定农产品进口和以销售限额、销售协议、销售指令、农产品储备等调控国内农产品销售;过剩农产品主要依靠国内外食品援助项目进行处理。
尽管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内容丰富,但美国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加强农业管制还是放松管制的争议始终存在。因此,研究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正当性是本书所不能回避的。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正当性具有两层含义,即美国政府为什么需要 实施农业产业政策和美国政府为什么可以实施农业产业政策。前者为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外部正当性问题,后者为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内部正当性问题。本书从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生成变迁史研究农业产业政策的外部正当性。农业承载的多元价值是农业产业政策的初始动力,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经营者无法应对市场失灵,农业危机随即出现。农业利益集团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施压美国政府实施救助农业的产业政策。一旦全面干预农业的产业政策实施,便形成农业发展和促进的路径依赖。美国政府可以使用产业政策手段干预和促进农业发展,是《联邦宪法》授权的结果。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不断挖掘和解释《联邦宪法》的经济调节授权条款,推动农业产业政策领域的扩展和政策工具的丰富。国会拓展《联邦宪法》的征税权、贸易管理权、开支权和必要且适当条款,行政部门依据总统行政命令和国会立法授权中的可理解原则获得的授权,州政府的治安权,都是美国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来源,构成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内部正当性。
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依据构成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内部正当性,权力依据相当于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政策提供的正面权力清单。而从法治意义看,《联邦宪法》中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条款,构筑了农业产业政策的负面权力清单,即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边界。具体来说:(1)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约束政府限制农业生产经营自由的行为;(2)平等保护条款约束政府区别对待农业市场主体的行为;(3)言论自由条款约束政府统一促销农产品的行为;(4)征收补偿条款约束政府剥夺或过度限制农场主财产权的行为。
在宪法、法律授权和个人权利、自由条款的双重约束下,美国农业产业政策以法律文本为载体,国会农业立法、联邦政府农业部农业行政规则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立法共同构成了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载体。国会农业立法从提案发起到法案通过的过程中充满着权力制衡的思想和机制设定。从立法过程纵向看,众议院和参议院农业立法前后衔接,两院最后需要共同组建协商委员会以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参众两院的协商报告最终需要总统批准,总统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或者采取不予签署的策略来制约参众两院的立法行为。但即使总统否决,参众两院仍可以2/3的多数票通过农业法议案。农业部的行政规则和部分裁决也可以作为农业产业政策的载体。程序方面,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应当满足《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的程序要件;实体方面,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除受到权力依据的限制外,还受到规制影响分析和利益代表分析的制约;最终,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还会接受司法机关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审查。州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立法具有类似联邦的立法程序,受到联邦宪法、国会立法、州宪法、上位法的权限范围限制。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是美国农业面积最大和产业最发达的州,该州农业立法具有典型意义。在加州,立法需要经历参议院、众议院审议,最终由州长审批;有特点的是,加州立法顾问局(Legislative Conse’s Office)因其专业性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其立法建议也受到立法部门的尊重。除此之外,加州行政法办公室行使对拟议行政法规和现行行政法规的审查权,是加州行政部门加强自我审查的重要机构。
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具有应对市场失灵的目的,产业政策更为强调政府直接配置农业资源,竞争政策则更为强调市场直接配置农业资源。虽然美国农业领域更为注重运用产业政策,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平衡协调仍是美国农业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话题。竞争政策对农业产业政策限制的主要渠道有:正当法律程序限制产业政策对竞争自由的损害,平等保护、特权豁免和潜伏贸易条款限制产业政策对公平竞争的损害,国会和行政部门在农业立法和执法中进行的公平竞争审查。竞争政策对农业产业政策豁免的主要渠道有:农业垄断豁免,州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州作为市场参与者例外于潜伏贸易条款。
最后,依据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宪法为基、法律为载体、公权制约和私权保护相结合”的理念和技术性机制,结合中美差异和对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现实的分析,本书将从宪法保障、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四方面,设计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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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 001
导论 001
一、问题的提出001
二、问题的意义010
三、文献的梳理015
四、研究的思路031
第一章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内容035
第一节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类型化035
一、农业产业政策的含义035
二、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类型化037
第二节 支持型农业产业政策的内容039
一、农业补贴039
二、农业信贷043
三、农作物保险046
四、农产品贸易048
五、政府一般服务支持051
第三节 调控型农业产业政策的内容054
一、控制农业生产政策055
二、调控农产品销售政策057
三、过剩农产品处理机制060
第二章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正当性063
第一节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必要性的通常解释064
一、产业政策的理论依据及质疑064
二、美国农业产业政策必要性的通常解释066
第二节 外在正当性: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历史考察070
一、建国后至一战前的美国农业产业政策070
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农业产业政策079
三、二战结束至今的美国农业产业政策091
第三节 内在正当性: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依据100
一、国会干预农业的权力类型102
二、联邦行政部门干预农业的权力来源111
三、州干预农业的权力116
第三章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权力边界119
第一节 控制农业生产经营自由与正当法律程序条款120
一、早期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120
二、实质性正当程序兴起与农业产业政策122
三、实质性正当程序转向与农业产业政策124
第二节 区别对待农业市场主体与平等保护条款128
一、传统平等保护对农业产业政策的限制128
二、新的平等保护对农业产业政策的限制131
第三节 统一促销农产品与言论自由条款135
一、商业言论保护的兴起与发展136
二、商业言论的强制表达139
三、为他人表达商业言论的强制支付142
第四节 剥夺和过度限制农场主财产权与征收补偿条款147
一、征收对象147
二、征收的认定149
三、公正补偿的认定154
第四章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载体157
第一节 美国国会农业产业政策立法158
一、美国国会农业立法的过程梳理158
二、国会农业立法的纵向制衡163
三、国会农业立法的横向制衡169
第二节 联邦农业部的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176
一、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的表现形式177
二、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的程序规范179
三、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的实体要求180
四、农业行政规则和裁决的外部约束182
第三节 州及地方政府的农业立法192
一、选择分析加州农业立法的理由193
二、加州农业立法的过程194
三、加州农业立法的内容196
第五章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199
第一节 竞争政策对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限制199
一、正当法律程序限制损害自由竞争的农业产业政策200
二、平等保护条款和特权豁免条款限制歧视性农业产业政策201
三、潜伏贸易条款对农业产业政策贸易歧视的限制203
四、公平竞争审查对农业产业政策的限制208
第二节 竞争政策对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豁免210
一、农业垄断豁免211
二、州行为的反垄断法豁免220
三、州作为市场参与者例外于潜伏贸易条款228
第六章 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镜鉴233
第一节 美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结论233
一、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外部正当性和内在正当性233
二、美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约束的途径235
第二节 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镜鉴的背景分析239
一、中美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差异分析239
二、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分析245
第三节 我国农业产业政策法治化的路径选择251
一、农业产业政策的宪法保障251
二、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253
三、农业产业政策的法律制度256
四、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机制258
参考文献261
后记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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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六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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