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纠纷时有发生,伤者往往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治疗、康复。在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相应赔偿后,但是在后续的康复过程中因先前的损害产生新的医疗费用。这时,伤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新增治疗等各项费用,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针对这一问题,北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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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原告黄某在北流市某镇的路边铺设水管,被告陈某某饲养的狗挣脱铁链将原告黄某咬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并立即到卫生部门注射了狂犬疫苗和进行治疗。

2021年12月,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6022.5元给黄某,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将赔偿金转给了黄某。

2022年3月,由于伤口继续肿痛感染,黄某被迫继续住院治疗,在镇卫生院住院8天后,因病情需要转玉林市级医院住院16天,并按照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黄某就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与陈某某协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黄某认为,是被陈某某养的狗咬伤,肿痛感染被迫继续住院治疗,陈某某理应赔偿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的相关费用。

陈某某则认为,黄某没有提供用药清单和鉴定报告,无法证明是因狗咬伤引起,有可能是黄某摔伤或其他原因造成;且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已赔偿相应费用,不存在后续治疗的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饲养的犬只挣脱铁链咬伤原告黄某,致使黄某身体遭受伤害。黄某没有过错,被告陈某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全部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陈某某负责赔偿。

黄某此次主张的赔偿费用,系针对同一事故引发的后续治疗所需,该费用在初次判决时因尚未发生。北流法院根据黄某举证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等相关证据,确定黄某进行后续治疗需求的必要性与关联性。因此,黄某提起本次诉讼,其诉求合理,且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北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支持其主张。针对被告陈某某提出的可能存在其他致伤原因的抗辩意见,因陈某某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北流法院按照规定依法进行计算依据,判定被告陈某某向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823.80元。

后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发生人身损害后,第一次起诉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如伤者伤情加重并能够证明和此前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故黄某就新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重复起诉。

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北流法院

转载:“广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