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在案件未决时指示“严查严办”怎么办

扫黑除恶工作中法律问题与政治要求交织,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实践中对于黑恶案件,上级往往非常关注,办案机关接收到部分“领导批示”较为常见。比如,湖南省在全国扫黑办会议的经验发言中提到,该省督促市、州、县、区委书记对176起重大案件包案负责;安徽省提到省委指导组驻点阜阳期间,成立联合专案组,直查直办颍上县一起涉黑案,对40多人采取留置、刑拘等强制措施。某种程度上,这种“领导批示”的作用力、影响力甚至要高于法定的证明标准。

作为辩护人,在面对办案机关与当事人时要保持理智,要重视黑恶案件的特殊性,一方面,应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案,不受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要敢于直接向上级领导反映意见,让上级领导兼听则明。

二、指定异地管辖怎么办

黑恶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目的是排除当地在黑恶案件侦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打听案情、疏通关系、降格处理等。省、地市级公检法部门内有指定管辖方面的文件,原则是只要有一个犯罪事实发生在辖区内,均可指定辖区内任一下级司法机关办理。所以,辩护人提管辖异议被采纳的概率不高,但辩护人还是要尽到自己的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管辖异议,一是向办案单位提出要坚持法律规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二是要求有指定管辖的文书。

三、技术侦查手续缺失怎么办

有时卷内没有技侦手续,但不等于没有技侦手续,应该是没有入卷。黑恶案件中,技术侦查的目的是摸清组织结构、人员关系,以其作为突破口供的素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存在技侦可能性,就应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批准文书,如果其提供不了技侦批准文书,那么律师就应该提出技侦取得的证据不合法的意见。

四、多次异地关押怎么办

异地关押,在黑恶案件中也比较常见,尤其是针对人数较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和重大有组织犯罪。比如某省有个案子,异地关押至少换了4个地方,而且还化名羁押。异地关押是为了防止串供,防止案外人员的干扰,不是针对律师。律师要及时通过联系会见了解到是否存在异地羁押,及时安排会见,如果律师会见受阻,可向侦查机关上级部门、同级检察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

五、限制律师会见怎么办

黑恶案件存在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其理由主要有需要提审、涉及贿赂案件、需要专案组织领导审批及无理由推脱等。辩护律师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上级部门投诉,要求纠正违法,及时安排会见。律师也可以向律师协会反映,提出维权诉求。

六、办案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怎么办

滥用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多次变更强制措施种类,如先刑拘、后监视居住、再刑拘后逮捕,在强制措施之间多次变更,甚至有刑拘、取保候审、逮捕后再监视居住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不允许,但这种多次地、循环地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强制措施种类和期限的本意,肯定是不恰当的。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纠正,建议其向办案单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七、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违规违法怎么办

违法违规的讯问,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可能是变相刑讯逼供,也可能是威胁、引诱、欺骗。除此之外当然实践中也存在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讯问,例如采用诱导式、断章取义式的讯问,亦或者在当事人签字确认笔录时擅自更改关键内容等。

作为辩护人,发现渠道主要是会见时要详细地询问嫌疑人,是不是存在违法审讯,其笔录是否如其所述,供述是否自愿?核查最好的路径,就是申请调取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律师要写申请书,引用法律条文。

八、办案机关不当分案处理怎么办

黑恶案件人多事多材料多,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对有些会进行分案处理,一般 10人以上的案件被分拆的概率大。如将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主要人员分在一个案件,将其余人员分在另一个案件。对于案件的拆分,辩护人很难提出分案不合法的理由,但如有必要,应当申请分案的同案犯出庭,同时要求提供同案犯完整的供述笔录。

九、证据标准、证明标准降低怎么办

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降低的问题,在黑恶案件中比较常见,如合理怀疑不排除、瑕疵证据补证不全、裁判说理不充分等。就此问题,辩护人还是要坚持从证据“三性”、证据裁判规则出发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不能降低这个标准。

十、实际上适用地方和内部指导意见怎么办

扫黑除恶开始后,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很多问题规定得不明确,故其实务指导性不够。各地司法机关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以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体来看,这些规定比较严厉,不利于律师的辩护,如浙江省《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其对“套路贷”认定中诈骗的范围规定较宽,给律师办案带来很多的困难。辩护人应当想办法了解相关的内部规定,仔细对照相关法律文件,指出其中的不当之处,并严肃地提出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杜绝法律的扩大和拔高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