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1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管理。
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让经营主体“轻装上阵”,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请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的流程,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推行“两书同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经营主体修复权益。
二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推动信用信息报送、修复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构建便利高效、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
三是明确失信信息公示规则。将失信信息限定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强化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统一失信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平台,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独立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省级 · 新规
《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增强社会组织信用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诚信海南"建设,助推营商环境高标准优化,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政部门根据归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
分类结果仅作为民政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组织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渠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河北省消防条例》
《河北省消防条例》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七)加强消防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买卖社会保障卡的;
(二)冒领、冒用、盗用、骗取、截留、非法扣押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三)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前款有关处罚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法律、法规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财政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奶产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及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根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将建筑垃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设施和场所、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与相关政务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采取提前预约投放、定时定点收集等方式,推进智能化收集运输。
《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发展,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研究、标准制定、评价评估和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
《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级 · 新规
《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衢州市范围从事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当年未承接衢州市范围内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列入信用等级评价,在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测评。
第四条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健中介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卫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卫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将本级行政许可审查、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业务中收集的卫健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归集到中介超市。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以及使用和结果公示的要求;第二章信用评价,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的概念和区别以及异议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定义了信用分级分类的等级和计分方式;第四章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激励和限制措施。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技伦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按照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记入建筑市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价格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瓶装燃气和服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瓶装燃气价格、配送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标准 · 新规
《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 3601/T 12—2024
标准名称: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归口单位: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13日
本文件规定了计量校准机构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流程、信用修复和评价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在南昌市行政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06/T 9—2024
标准名称: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归口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件规定了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的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行政行为管理、执法监督、追责与免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级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参考。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06/T 8—2024
标准名称: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
归口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开展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工作措施、监督保障、宣传引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06/T 5—2024
标准名称: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
归口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目的、监管措施、监管模式、守信激励、失信约束、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总体框架》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06/T 4—2024
标准名称: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总体框架
归口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的定义和术语、构建原则、标准体系组成、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标准体系表编制说明等主要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编辑:辉星
校稿:砳砳
来源:源点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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