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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承租人小王(化名)租了吴阿姨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其间,小王征得吴阿姨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空调等家用电器。

眼瞅着合同快到期了,小王告诉吴阿姨不再续租了,没想到,关于装修和家用电器的补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

几番商量无果,吴阿姨只能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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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按合同约定处理。租赁期间届满到期,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依据所有权原则,承租人可以拆除并搬离,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人同意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补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双方若协商达成一致,拟定书面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双方协商一致,拟定书面协议,应当对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补偿的范围、数量、交接的标准、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问题也予以约定,可以就交接现场留下影像资料,避免纠纷。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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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此类的案件并不少见,没有提前协商好,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的话,很容易造成双方的矛盾纠纷。

对此,广大居民在租赁房屋时,如果由承租方装饰装修,应当首先在合同中约定或征得出租方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写明房屋返还时的约定,如“恢复原样”“合理使用后的自然状态”“进行保洁后归还房屋”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般说来,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等,依据物权原则,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并搬离。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