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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车票报销、房贷利率、惩治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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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保障

国务院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表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对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不得编造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限制

据央行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

规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

为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火车票不用再打印报销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铁路推广全面数字化的客运电子发票服务,旅客办理境内铁路电子客票购票、退票、改签业务后,可通过铁路12306开具电子发票。

无有效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根据新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5种农业证照电子、纸质同效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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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下调

2024年11月1日起,沈阳执行5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限额倍数调整为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支持符合条件的婚后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自助售药机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执行,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额度提高

上海市《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云南:不得询问女求职者婚育情况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新规

新修改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回应经营主体关切:一是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并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二是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作出相应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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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施行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