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 十 九 种:境外证券投资通道
1、一般过程及成本
QDII, QDII2, RQDII 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都是允许境内投资者将资金投向境外市场的方式。在操作过程中,各种方式的成本主要集中在手续费、管理费以及可能的汇率风险等方面。
QDII是境内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的额度内直接购汇,投资境外项目,其成本主要包括购买境外资产的费用和可能的汇率风险。QDII2则允许合格的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产,包括金融类投资、实业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其成本也主要为投资费用和汇率风险。RQDII是以人民币为主要投资货币,投资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可以避免汇率风险,但也需要支付投资产品的相关费用。
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则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香港基金可以在中国内地市场进行销售,其成本主要集中在基金购买费、管理费以及可能的汇兑成本。
2、优缺点
优点:QDII, QDII2, RQDII 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等方式的优点主要在于提供了境内投资者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可以投资更为广泛的境外资产,拓宽了投资渠道。此外,由于投资市场的多样性,也可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可能性。
缺点:在于这些方式也存在风险,比如汇率风险(除了RQDII)、海外投资市场的风险、政策风险等。另外,部分方式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和额度限制,可能限制了一部分投资者的参与。
3、常规法律风险
使用QDII、QDII2、RQDII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等境外证券投资通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投资者在使用这些通道时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限制。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需要满足条件,如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合格投资者应遵守境内证券投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定的托管人可能会被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取消其托管人资格。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和证券公司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还需遵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条)。
4、法律条文引用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条:未经批准,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其境内证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合格投资者人民币资产规模由托管人负责核算和监控,确保资产规模真实、准确。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可按月调整。合格投资者应根据托管人核算的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8.《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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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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