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盗窃、户内盗窃的既未遂认定
对于入户盗窃、户内盗窃,户主的权利范围就是户内,故将财物盗至户外即财物失控,为既遂。农村住宅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即将财物盗至院墙和大门以外为既遂。
例如,入户盗窃,将所窃财物藏于随身携带的包内,在室内继续翻寻财物时遇户主返家,未及逃离即被当场扭获。此案当属人户盗窃未遂,对在户外望风的同案犯亦以未遂论处。
再如,入户盗窃,窃取财物后正准备逃离,恰巧一只脚在房门内一只脚已到户外之际户主返家,未及逃离即被当场扭获。此案中,因行为人尚未完全出户,户主亦未对涉案财物完全失去控制,故也属于人户盗窃未遂。对于户内盗窃,也应参照上述标准认定既未遂。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属于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将财物藏于衣帽间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系盗窃未遂。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保姆房间确实不同于房屋中的其他地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主人房屋占有力的一种限制。但是,保姆房间毕竟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保姆对该房间的有限使用权不同于承租人的独立占有权,故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二、盗窃公司、厂区财物的既未遂认定
对于在公司、厂区盗窃,公司、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公司、厂区即公司、厂区院墙以内,将财物盗离公司、厂区即财物失控,属于既遂。例如,将在炼钢厂窃取的工业原料铌铁,藏匿于驾驶的货车内欲偷运出厂,当运至厂区门卫处时被查获。该案中,因被盗财物尚未脱离厂区控制,故为未遂。再如,至公司盗割得价值2万余元的电机电缆线,尚未运离公司即被巡逻队员查获。该案也属未遂。
实践中,对于在公司、厂区盗窃的既未遂认定,还需结合被盗财物大小及出公司、出厂的管理规定。例如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出公司、出厂无需经过严格检查即可带出的,则带出车间、带出仓库即为既遂。如需经过严格检查方可出公司、出厂的,则以出公司、出厂为既遂。对于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公司、出厂时往往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故只有带出公司、厂区大门才为既遂。
三、盗窃超市财物的既未遂认定
对于盗窃超市财物,货主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超市,因允许顾客在超市的一定范围内自由拿取商品,故将财物盗出收银台即失控,属于既遂。如意欲窃取财物,因未在收银台扫码付费而被查获,属于未遂。当然,在非营业时间盗窃超市财物的,因此时超市处于关闭状态,则将财物盗出大门为既遂。
四、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既未遂认定
虽然被盗财物存在不同类型,但一般情况下,窃取了财物即为既遂。但是,如果盗窃的是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其既未遂的认定需考虑记名与不记名等情形。
第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因“认券不认人”,窃取了该证券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该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故窃取了该证券即为既遂。为此,《盗窃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第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因“既认券又认人”,窃取该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完全控制了该证券所记载数额的财产,故只有最终支取该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为既遂。为此,《盗窃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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