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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点10 月 第 4 期

  • 因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 津企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跨省迁移是否需在迁入地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目 录

1.因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2.津企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跨省迁移是否需在迁入地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折扣额填写在发票备注栏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计税

5.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如何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公益组织举行活动的门票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7.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8.员工因生病住院取得慰问金是否需缴个税

9.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后是否需补缴房产税

10.母公司划房给全资子公司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贴花

11.个人转让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履行报告义务

12.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指标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正 文

1.因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问: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有大量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部分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后,公司除补缴税款外,还被税务机关加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的利息,请问公司支付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你公司支付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津企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问: 我公司是天津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展了首笔自营出口业务,请问公司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务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 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 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8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出口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答复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在“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项下点击【出口退(免)税备案】模块进行备案。

综上,你公司作为天津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在“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项下点击【出口退(免)税备案】模块进行备案。

3.跨省迁移是否需在迁入地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问: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企业,打算迁移到江苏省苏州市,请问公司跨省迁移是否需在迁入地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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