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药监局发布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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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网络)

新政概要

《暂行办法》共6章31条,在遵循国家医保局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下,加强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管理力度,建立省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完善四大医保用药管理机制,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进一步明确国家与省级医保部门的相关权限等。

新政要点细则

《暂行办法》指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六部分组成。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

明确了8类药品不再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具体包括: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

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

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2)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3)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关于医保用药支付方面, 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

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新政出台,反映了医保基金管理的多方面考量。核心目标是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通过将非必需、非基本治疗用途的药品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政策聚焦于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引导参保人员理性选择和使用药品,避免盲目追求高端、昂贵的药品。

《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药店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药店药师作为连接政策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了解并遵守《暂行办法》规定,有助于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提升药店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通过加强政策学习、优化药品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探索新的业务模式,药店药师可以更好地应对挑战,抓住机遇,为消费者提供更专业、更合理的药品服务。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