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拒绝对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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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出现工伤事故该如何索赔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依法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此外,若公司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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