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晋城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决定对我市以下20家医药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