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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以及利用该工具、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对受指控的四被告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了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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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1通过修改源代码后编写出了具有通过发送木马病毒侵入并远程操控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程序,并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将该工具、程序对外出售,非法获利2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2购买该工具、程序后,通过雇佣“推毒手”在网上散发木马病毒,成功入侵并控制数十台电脑并制作“肉鸡”微信群予以出售,非法获利5.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刘某3为获取同行的商业秘密数据,从刘某1处购买了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工具、程序,冒充客户与业务人员进行网上咨询,借提供资料之机,将伪装后的木马病毒发送给电脑使用者,当对方的电脑被非法控制后,遂远程操控将对方电脑中的数据资料窃取到服务器,后拷贝至自己的U盘中供自己使用。经统计,刘某非法窃取的数据资料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49954条,刘某3非法窃取的数据资料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49919条。

四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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