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行使归入权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法定要件

其一,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原则上为公司的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若上述人员利用配偶子女及他人的名义实施了归入权规制的特定行为,该他人也成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

其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如违反同业竞争禁止义务、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短线交易等行为。

其三,行为人从该特定行为中获取了利益。若行为主体没有取得任何收入,公司就不能行使归入权。取得的收入既可以是货币形态,又可以是实物形态,既可以是公开的收入,又可以是隐性收入。

其四,特定行为和获取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和取得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才能对其行使归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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