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累犯的概念在刑法第六十五条已经阐述过。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具有屡教不改的特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果不关押执行,而适用缓刑任其在社会上游荡,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管理、从重打击的精神。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累犯就没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狱中好好改造,认真悔过,如果表现良好,还可以获得减刑等。

本条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这类犯罪集团经常多次犯罪,有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观恶性大,需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果构成犯罪,即便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累犯,都不能适用缓刑。由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对象范围作了扩大,由“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扩大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所以不适用缓刑的累犯范围实际上有所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