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监督机关对其的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情况等。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监督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本条规定不仅是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规定,而且也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假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