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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物品。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让我们来看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王某与小佳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半年后,王某和小佳决定谈婚论嫁,王某前后总共给付小佳彩礼120000元和订婚礼金11000元,并给小佳购买了价值17200元的女士钻戒。但在婚前的相处时光中,王某和小佳经常发生争吵。王某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分手,并要求小佳返还彩礼和一枚钻戒。小佳对此表示,不同意退还全部彩礼,只愿意退还60000元。恋爱期间自己付出了感情和时间,男方婚前悔婚的行为不仅给自己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而且还使自己的婚姻问题成了他人的闲聊话题,王某应当为悔婚行为给予她相应的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要求小佳向其退还彩礼120000元、订婚礼金11000元和一枚钻戒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王某给付的结婚彩礼120000元、订婚礼金11000元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彩礼;女士钻戒作为结婚信物,属于价值较高且具有特殊含义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佳实际收取王某及其家人给付的上述彩礼及物品,但在收取后,小佳既未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即王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情形,因此对于王某主张小佳返还彩礼131000元和一枚钻戒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小佳主张王某应当为悔婚行为给予其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蕴含着男女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从法律角度来说,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如果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是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实践中法院除了会根据男女双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作为衡量标准,还会根据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程度、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综合确定。本案中,小佳与王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王某对其与小佳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小佳应当依法向王某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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