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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是一个涉及严格法规和细致操作的过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步骤对于确保合规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管理有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两个关键方面: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国际核查制度。

1,许可证管理制度。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每年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2,国际核查制度。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企业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企业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中,判断企业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也有明确的指导原则:

1,根据商务部的规定,所有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中列出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必须申领许可证。

2,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七条,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具体来说,混合物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混合物中含有甲苯、丙酮、丁酮、硫酸,且比例超过40%,或者含有盐酸且比例超过10%,那么就需要申请许可证。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什么材料?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六项书面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关于通关过程中的申报,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