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婚姻中另一方的背叛,不少人在愤怒或失望的情绪推动下,仓促结束了婚姻关系,并未主张相应的赔偿,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那么,在领取离婚证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冯女士与何先生结婚后感情稳定,然而,由于冯女士身体原因,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何先生逐渐对这段婚姻产生厌倦之情,并假借出差与他人同居,冯女士发现何先生的出轨行为后,双方感情急剧恶化。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冯女士因急于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冲动地与何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并未提及损害赔偿事宜。
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冯女士才从被背叛的痛苦中抽身,她调整心态并反思自己的决定,意识到自己在离婚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她要求何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可何先生认为,两人已经离婚了,冯女士现在再来要求赔偿已经晚了,那么,冯女士是否有权主张赔偿,她的请求是否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首先,冯女士能否主张赔偿,要看是否具备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据此可知,何先生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冯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就来到下一个问题,冯女士的请求是否已经“太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冯女士在得知出轨事件后立即离婚,在离婚两个月后主张赔偿,显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同时,离婚协议仅代表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并不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诉求。因此,冯女士仍有权就未涉及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冯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双方在协议中有其他相关约定,那么这些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冯女士后续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关键在于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保持冷静,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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