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对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 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
阅读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情简介
一、原告天津某某银行与被告天津甲公司、某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天津高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7)津高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天津甲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承诺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天津某某银行该协议项下贷款本金8360万元及利息3624987.36元,四方确认天津某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执行过程中,天津高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津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天津乙公司为该院(2007)津高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6月20日,天津高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天津甲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乙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甲公司均表示:要求评估、不协商选取评估机构并申请法院摇号。
四、同日,该院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具体机构及顺序为天津丁甲公司、天津丁乙公司、天津丁丙公司。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电脑前观看摇号过程并知悉前述摇号结果。2022年6月20日,天津高院向天津丁甲公司发送(2022)津执恢1、2、3、4、5号委托书;2022年6月22日,天津丁甲公司以其没有房产评估资质为由退回委托。经审查,该公司退回委托理由成立。
五、2022年6月28日,天津高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乙公司送达并向被执行人天津甲公司发出(2022)津执恢1、2、3、4、5号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天津丁甲公司退回委托及该院委托第二顺位评估机构天津丁乙进行评估事项。天津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2年6月20日的摇号行为、重新进行摇号。
六、天津高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津执异35号执行裁定,认为天津甲公司针对其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津甲公司的异议申请驳回天津甲公司的异议申请。
七、天津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13号执行裁定,指出天津高院适用法律错误,但天津高院摇号行为并不违法、不应予以撤销,故驳回天津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最高法院认为:
1.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天津高院认为天津甲公司针对其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津甲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第一,关于天津甲公司针对天津高院摇号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天津高院认为天津甲公司针对其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津甲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关于天津高院摇号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撤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本案确定案涉房产及土地的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以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天津高院据此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在电脑前观看摇号过程并知悉前述摇号结果。因此,天津高院摇号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本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财产包括房产和土地,天津高院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土地分库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在第一顺位的天津丁甲公司因其仅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而退回委托的情况下,天津高院向具有房产及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二顺位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不违法。故此,天津甲公司关于摇号行为不合法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14
天津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13号】
裁判规则:区分异议性质为案外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应以异议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及异议请求加以判断: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据此请求排除执行的,构成案外人异议;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因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则构成利害关系人异议。
案例:周某茹、梁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执复3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确立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异议。一般认为,上述两类异议的主要区别在于提起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和目的不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而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这种实体权利不是一般的权利,是能够产生排除执行效力的权利,即其所提异议依据的是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从本案来看,复议申请人周某茹认为,其与恒润互兴公司之间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股票质押合同》依法有效,依法对恒润互兴公司持有的“天润数娱”(股票代码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享有质权并足以排除执行,因此,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但根据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实,周某茹与恒润互兴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股票质押合同》,该时间晚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恒润互兴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的时间(2017年12月13日)。而且,与梁某不同,周某茹在与恒润互兴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之后,并未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周某茹对案涉股权不享有质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退一步讲,即便其质权成立,因质权为担保物权,仅享有就标的物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偿顺序优先的权利,但该权利本身并不能产生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效力。
此外,识别当事人的异议属于何种性质并决定适用相应程序属于法院的职责。本案中,周某茹的异议请求为停止对天润数娱”(股票代码002113)76395412股股票以及孳息的执行,并解除相应冻结、查封、拍卖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应视为周某茹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因此,浙江高院经审查认为周某茹并不享有案涉股权质权,不能阻却浙江高院依据生效判决对标的股票执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而不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并无不妥。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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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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