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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婚王姓男演员到台南老塘湖艺术村拍片后,和同样已婚的女演员在车上拥抱与亲吻,并在旅馆陆续发生4次性行为,奸情曝光后,遭女演员的丈夫告上法院。台南地院审理,判王男侵害配偶权,要赔偿30万元台币。可上诉。

人夫指控,妻子和王男都是演艺从业人员,两人因拍戏工作结识,王男明知妻子有家庭,还在工作后和她亲昵到林默娘公园散心,又于某日在老塘湖艺术村拍片后,共乘一车并在车上拥抱亲吻,且到旅馆发生4次性行为,还互传猥亵影像及透过视讯做出猥亵行为,导致他和妻子婚姻破裂。他一想到王男从事演艺工作,日后只要在报章杂志或媒体看到王男,就会想到妻子外遇一事,就觉得相当痛苦,依法向王男求偿100万元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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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审理时,王男表示只和人妻上床2次,并非4次,也仅交往1个月,事后他已诚心悔悟,和人妻断绝来往,且他仅为艺术表演者,并非受媒体持续关注、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说不上是公众人物,人夫求偿金额过高,希望赔20万台币就好。

法官检视相关证据,认为无证据显示两人以视讯进行猥亵行为,且依据人夫提出王男和妻子的讯息如「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你不会这么轻松」、「那为何你没把持住」、「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应该赴约...但是对你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杀(煞)住了」,内容仍无法证明两人在林默娘公园有亲密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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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官指出,根据人夫向妻子求证的对话,妻子坦承于去年6月初、尾和王男各发生2次性行为,判定王男确实有在工作后于车上和人妻拥抱亲吻、两人共发生4次性行为,审酌王男已婚,从事演艺及主持人工作等情,判他侵害配偶权要赔30万元台币。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