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规
0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02《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施行: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2001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条例》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0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施行:细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对资质认定程序以及资质证书、资质变更与延续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要求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
04《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施行:建立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05 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
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具体而言,《办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06 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公告还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07 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电子发票这样领取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地方新规
北京:调整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
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为减轻参保人员物理、康复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自11月1日起,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或因其他疾病需要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相关治疗费用医保报销期限较原政策翻倍。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需要进行物理、康复治疗,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如果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额度提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承租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该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
云南:不得询问女求职者婚育情况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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