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结婚后男方父母帮助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女方要求按照房屋的现行价值进行分割,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介绍
2020年3月,小明和小丽准备购买婚房,8月,小明父母向某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9月小明小丽婚姻登记。10月,两人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明父母又支付40万首付款,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23年12月感情不和,小明小丽要离婚。小明认为小丽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两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后续贷款亦由其主要偿还,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小丽称房屋的首付款中仅有10万元是小明父母婚前帮助支付的,剩余的40万元并未表明是其对小明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应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则。
法院裁决
男方父母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未明确为赠与男方个人,应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
金网科提示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昱辉律师提醒您,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或者继承财产为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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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改编自金网科律师承办/参与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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