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毛有智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毛有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毛有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毛有智利用担任贵州省黔南州水利局水利建设科副科长、科长、副局长,龙里县常务副县长,平塘县县长,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贵州水投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锦屏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7万余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有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毛有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毛有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王娟
编辑:苗小钰
供稿:刑一庭 、刑二庭、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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