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年来,有人却因私利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
30岁的陈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专门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帮助上线转移资金300万元。2024年7月,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8月,江阴市冯先生报警称,自己在7月上旬网上股票投资交易中被骗240万元,警方当日立案调查。经梳理一级嫌疑账户,警方锁定了珠海市宁达贸易有限公司先后转账240万元,从而锁定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同年10月,陈某投案自首。
据陈某交代,他在2023年7月经网贷平台搭识上线,在明知上线使用对公账户系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上线安排下,到广东省珠海市注册成立两家贸易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上线转移网络犯罪赃款。经查,两公司对公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江阴市冯先生被电信网络诈骗240万元,陈某非法获利2950元。2023年10月,陈某退赔冯先生3000元。
检察官提醒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对公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是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电诈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
财务人员在处理转款事宜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切莫轻信转款指示,谨防上当受骗。广大群众也要提升安全意识,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更不要为牟利注册、出售对公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江阴检察
【第23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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