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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条例》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防雷——

国家规定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雷电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护责任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通用图纸应当包括雷电防护装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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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是继2017年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施行之后,为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而做出的修改完善。全文共设八章五十条,直接涉及雷电灾害防御的有以下条款:

第十四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五)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第十五条(区域评估)

产业基地、产业社区等区域管理主体在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时,应当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采取防御措施,降低气象灾害风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单位的监督)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配置、重点部位警示标志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情况;

第四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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