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彪是桦林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龚彪虽业绩平平,但是也算任劳任怨,2023年2月,桦林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要求各部门拿出整改方案,提升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其中,销售部负责人黄丽如制定了销售部的整改方案,报桦林公司批准,其中一项就是对于销售部目前的在职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即视为工作能力不足,公司可以直接对其予以解雇。
公司收到销售部上述方案后,经董事会决议,予以通过实施。
2023年12月,销售部年终考核中,龚彪业绩排在部门倒数第三位,公司方面遂按照规定向龚彪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将龚彪予以辞退。
龚彪不服,认为虽然其排名倒数,但是业绩正常完成,只是因为其他同事的业绩更优秀,不代表他自身能力不足,遂诉至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论:
桦林公司向龚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万元。
理由:
公司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的,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龚彪虽然业绩排名靠后,但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或存在不具备工作能力的情形,业绩排名靠后并不代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应当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能仅以排名靠后表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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