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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彪是桦林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龚彪虽业绩平平,但是也算任劳任怨,2023年2月,桦林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要求各部门拿出整改方案,提升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其中,销售部负责人黄丽如制定了销售部的整改方案,报桦林公司批准,其中一项就是对于销售部目前的在职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即视为工作能力不足,公司可以直接对其予以解雇。

公司收到销售部上述方案后,经董事会决议,予以通过实施。

2023年12月,销售部年终考核中,龚彪业绩排在部门倒数第三位,公司方面遂按照规定向龚彪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将龚彪予以辞退。

龚彪不服,认为虽然其排名倒数,但是业绩正常完成,只是因为其他同事的业绩更优秀,不代表他自身能力不足,遂诉至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论:

桦林公司向龚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万元。

理由:

公司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的,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龚彪虽然业绩排名靠后,但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工作,或存在不具备工作能力的情形,业绩排名靠后并不代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应当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不能仅以排名靠后表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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