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主要的工作重心在于施工进度、制度管理、人力物力的投入等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则相对疏忽,因此企业经常会有一些不当行为的发生,导致其利润虚高,形成了高额的税负。
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选择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就只能取得1%的进项发票,更有甚者无法提供合规发票。并且,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有大量的人工成本支出,而这部分费用支出往往是无法取得相应发票的。
由各种行为导致的进项和成本发票缺失,使得企业无法在税务申报时抵扣相应的税额。最终,企业只能背负着沉重的纳税负担,利润空间也被大幅压缩。
建筑企业面临的许多问题,并非是对症下药就能解决的,部分痛点属于行业特性的一部分,难以做出向好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来合理有效地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①注册在特定地方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所得税仅1%。或者,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
②注册在特定地方的小规模个体户,可以申请个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个税仅0.5%-1%。如果年开票120万以下且开普票,可以申请双免政策的扶持,综合税率零。
上述政策只在特定地方的税收扶持园区内实行。企业可以入驻园区,或者在园区注册一家个体户或有限公司来分流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并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
核定征收的情况下,进项和成本不参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缺少进项和成本的企业来说,园区内的政策能够有效减轻其纳税负担。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扶持的前提,是要保证业务真实可靠,且三流或四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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