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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的购物热潮如火如荼,消费者发布“差评”是否等于侵害商家的名誉权?让我们来看一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梁某在某网店定制衣柜、橱柜等家具,双方签订订货单,约定了家具规格、金额等。后网店将梁某定制的家具均交付给梁某。期间,双方因定制家具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梁某便在其朋友圈、社交平台发布并评论“一家完全没有信誉、设计差、做工差、态度差的店铺”等内容。该网店认为,梁某的“差评”给店铺带来了负面效应,严重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梁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行为,删除已发布的内容并发布赔礼道歉的信息,赔偿商业信誉和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网店与梁某签订订货单约定家具规格、金额等事宜,某网店将定制家具交给梁某使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而梁某在其朋友圈、社交平台发布的评论,是梁某作为消费者根据自身体验结果如实反映、倾诉自我感受和体会,从而对商家从事商业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体现,无故意捏造、扭曲事实以及侮辱、诽谤某网店,尚未达到对某网店名誉侵权侮辱、诽谤的程度,因此该网络评价行为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某网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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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是消费者在网络上对商家给予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损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侮辱,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二是诽谤,指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发布的评论是基于其使用的真实感受为基础,而非借机侮辱、诽谤网店的名誉,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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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与人们生活的深度融合,不少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会参考其他用户发表的评价信息。在消费之后,消费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因此,商家作为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及体会,也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差评”等同于名誉权侵权。而消费者在作出消费评价时,应客观、真实、合理表达,避免过激行为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如故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恶意评价,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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