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19时56分,张某驾驶晋HQ909*小型汽车在忻州耿镇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耿镇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