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淇滩镇黄土村陈远东、淇滩镇淇滩村周宁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远东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宁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9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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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8月,被告人周宁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远东,向其求购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陈远东见有利可图,在广东省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两包依托咪酯颗粒,并将购买的颗粒状依托咪酯烫化后添加到电子烟烟胆中,再带回沿河县城进行贩卖,获利12900元;被告人周宁将其从被告人陈远东处购买添加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胆31个分多次贩卖给田某、唐某等人,获利1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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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远东、周宁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两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两人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托咪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14H16N2O2,主要用作麻醉药。它是一种白色粉末,不溶于水,但易溶于乙醇或三氯甲烷,在医疗上主要有水剂和乳剂两种剂型,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近年来,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其添加到电子烟中,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进行贩卖,对青少年造成了严重危害。自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已将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等将按涉毒处理。

法条链接:【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