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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经过是在2024年6月18日,浙江绍兴一女子(当事人)卖了一块价值四十万的手表,对方在确认手表没问题后,便将40万元打进了女子丈夫的银行卡。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女子刚卖完手表,当天晚上女子丈夫的银行卡就被湖北十堰的叔叔冻结了,女子丈夫的银行卡不但被冻结,其丈夫还被列为了“网逃”人员,两天后湖北十堰的叔叔上门把女子丈夫带进了绍兴当地的拘留所。

同时,还被帽子叔叔告知他们收到的40万元是十堰市当地受害者的涉诈资金,女子不得不凑齐40万元,向冻结机关转账退赔四十万元,其丈夫才得以被释放,但表却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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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手表是她丈夫在某平台购买,由于孩子出生后感染了疾病,经济压力较大,于是她老公于2024年6月18日将这块手表出售,以此来缓解经济压力。

不仅如此,好多正常的商业活动和生活交易都在这种不合理的执法下如履薄冰,比如说电器公司账户因客户原因被冻结、黄金生意因流水大莫名被指涉诈冻结等问题,同样是手表,近期广东一男子在二手交易平台也是因为出售手表,收到涉诈资金后被冻结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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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的这位女士的案子,属于很典型的三角骗局,而最后的结果是,其中施骗者获利了一块价值40万的手表,湖北十堰的这位受害人没有任何损失(浙江绍兴女士退了40万),而本应该由受害人承担的40万损失的责任,转移给了这位无辜的女士,这位女士并没有做错什么,那么我就要发出灵魂三问了:

难道所有的责任都得女士一人承担吗?

受害者就没有一点责任?

不应该追究真正犯罪者的责任吗?

这到底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没有去追查犯罪的源头,而去把本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的执法的成本和责任粗暴地甩给了一个不相干的老百姓,还是由于叔叔急于结案?办案过程中有无违规操作还是别有隐情?这些都值得我们讨论。

将心而论,当事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是基于合法交易,因为普通公民没有能力鉴别交易资金是否合法,但其资金确实来源于电诈资金,这二者之间在法理和逻辑上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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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就是一起电诈资金通过二手交易的买卖流入了卖家的账户,很多人好奇这钱怎么到卖家账户就变成了电诈资金呢,我们来还原一下事情经过:

骗子先骗了受害人,然后在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找到了浙江绍兴的这位女子买手表,然后交易双方绕过了平台进行了交易,并让受害人直接把资金转入到了女子的银行账户里面,女子也并没有核实买家跟打款人的身份,骗子最后成功的通过这种三角交易,把骗取受害人的钱变成了手表,骗子获利的也就是这块手表,最后骗子再在线下通过典当行或者二手交易把手表折扣价卖出,从而变现!钱就这么洗白了。

骗子的这种操作手法,都是几年前的老套路了,文叔是见怪不怪,一般骗子在对受害人行骗的时候,一定是不会暴露自己的身份的,基本都是用境外匿名的聊天软件进行诈骗,也不会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收款,根本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

所以在叔叔实务中处理这种案子的时候,因为无法确认诈骗犯的身份,所以真正的诈骗份子几乎很难伏法。

而当事人女士是直接收取了受害人的赃款,属于一级涉案卡,冻结收款方银行卡也是正常操作,那么卡主本人从侦查方向来说也是具有重大嫌疑的,理应进行传唤或者控制住配合调查,进一步排除是否是犯罪分子的帮凶,是否明知其犯罪而涉及帮信等违法行为。所以叔叔对女士的丈夫挂网逃或者进行拘留这个环节符合正常办案流程并没有什么毛病。

女士是否应该退赔这40万呢?这笔退赔资金是否符合流程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人用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只有在如下四种情形下才可以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此外,该“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根据女士所说的具体情况,文叔认为,女士出售手表价格与市场价相当,且其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明知,无主观故意,其当时的交易合理合法,属善意取得该笔款项,因此,其收取的40万元不应被追缴。

但,万万不该的是,女子的交易过程是有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他们虽然是二手交易平台联系的,却并没有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对而是选择了线下交易的方式,且这么大的金额女子也并没有核实付款方的真实身份(买方跟付款方不是同一个人),收到钱后就把手表给了骗子了。

这里实际就是女子跟受害人都被骗了,实务中叔叔处理此种案件的时候(类似很多买卖黄金收到赃一样),都是先追回赃款,最后再去追究犯罪份子的责任帮女士追回损失的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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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位女士在卖表的被骗的整个过程中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第一,女士为什么不通过官方的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呢?如果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的资金是会受到平台的监管的,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然后平台打款给卖家,这是正常的网购的流程,你并没有跟受害者的资金产生直接接触,是平台打款给你的,所以你是不可能会收到赃款的。

再者,就算是骗子让受害人直接付款到平台,把手表邮寄给买家最后拿着手表跑路了,没有点确认收货超时,你也能收到平台给你打的款,同时,你也能通过平台找到买家的身份信息,找到诈骗者,为什么偏偏选择场外交易呢?而且还是这么大的金额。

第二、女子在交易过程中一定是没有审核买家的身份信息的,叔叔在讯问的过程中肯定也问过女子是否知道买家是谁,但凡女子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核实买家身份信息的义务,这个人就能够被抓到,赃物手表就可以追回来,且骗子的口供也能够为女子洗脱嫌疑,所以女子连买她手表的人是谁她都不知道,这也不合乎常理,明摆者也是被骗了帮骗子洗钱。

所以,但凡女士能够做到以上两点,犯罪份子就不会冒着身份暴露的风险与女子交易,女子就不可能会收到赃款,也不会蒙受经济损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女子同样被骗去给骗子洗钱,女子就跟骗子就又是另外一个刑事案件了,根据赃款的流向,女子被骗的手表也属于赃款,这个时候女子就应该去找骗子追责,去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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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女子不退这40万应该是怎么处理呢?

俗话说的好,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找到了赃物但是没有找到买家,客观上现有的证据女子是直接收到了赃款,这对女子其实是不利的,但是同样的,给女子定罪的证据客观上也是不充分的,女子如果不退这40万,叔叔如果轻易的给女子解卡,那么就意味着受害人的钱是一分钱都追不回来了,对受害人这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这种情况大概率是叔叔带着女子跟当地的受害人进行协商退赔金额达成和解或者由冻结机关暂扣该笔资金,让法院来做一个资金认定的判决。

我也非常同情这位女子,也相信她一定是被冤枉的,但是女子已经把40万退回去了,这个钱也不可能在要回来,只能提供有限的信息协助冻结地的公安机关抓住这个买表的人,然后把赃物追回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这里面大概率是没有什么阴谋论的,女士的丈夫挂网逃并进行拘留这个环节也是合规合法没有什么毛病。

所以,各大网友,理性吃瓜,这位女子的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在与陌生人发生买卖交易的时候能走平台就一定要走平台,如果非要走线下交易,那么你要做到核实对方的身份的义务,一定要买方跟付款人一定要是同一个人,千万不要随便接收陌生人的资金。做到这几点,那么就算天王老子来了,你都可以不用去退这40万了,也就不会存在什么“远洋捕捞”发生在你身上了!

我是文叔,关注币商事务所,专注加密圈法律法规,银行卡司法冻结、两卡惩戒申诉、币商OTC、安全出U渠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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