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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是否会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生育儿子小杨,于2012年生育女儿小丽。2022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和女儿均由男方杨某抚养,张某不支付抚养费。张某和杨某离婚后,女儿小丽一直随张某生活,并由张某支付小丽上学期间的大部分费用,期间杨某亦支付部分费用。
2023年4月,张某以女儿小丽随自己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同时孩子也不愿再随杨某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小丽由其抚养。庭审中,经张某申请,小丽出庭表示愿意随张某生活,要求由张某抚养。杨某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与尊重子女个人的意愿。本案中,小丽现已经年满十周岁,其到庭表示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要求由母亲张某抚养,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杨某要求抚养女儿的意愿良好,但张某与杨某离婚至今,小丽一直随张某生活,并由张某照顾,为孩子身心健康考虑,由张某直接抚养女儿更为适宜。因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变更女儿小丽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小丽由被告杨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律师说法
在离婚时,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后,父母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方式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由此可见,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等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予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但从对未成年子女生存和发展的实质利益角度,综合衡量小丽的真实意愿以及杨某和张某在生活保障和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抚养条件,由张某直接抚养小丽更能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小丽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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