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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发力,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15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有关要求,重点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改装、销售无合格证、未经强制性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执法检查和溯源调查,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红安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6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七里坪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两辆型号为TDT732Z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简图与实车存在差异,且合格证上标示配置的电池应该是锂电池,但实车装载的却是铅酸电池。经检验,其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3(整车质量: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和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23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56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麻城市某经销商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7月24日,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检过程中,委托检测机构对麻城市某某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280Z)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均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61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并处以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梅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11日,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检过程中,委托检测机构对黄梅县某某车行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3249-1Z、TDT2221Z)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两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61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台,并处以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蕲春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2024年5月9日,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检过程中,委托检测机构对蕲春县某某车行销售的“某某电气”高端智能电动车充电器辆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充电器输入输出线及插头检测项目不符合QB2947.1-2008中25.8表11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高端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并处以63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浠水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检过程中,委托检测机构对浠水县某某车行销售的某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2642)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并处以2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诚信经营。消费者如在选购电动自行车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桂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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