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浩丰科技在2024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0年浩丰科技与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对此,监管局也对公司及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下达了警告并处罚。

公司股票也在2024年10月2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浩丰科技”变更为“ST浩丰”。

在公司2024年10月25日发布的2024年三季度报告中,年初至报告期末营业收入为2.73亿元,同比减少了34.49%;股东净利润为591万元,同比减少了56.64%;第三季度末总资产为7.75亿元,同比减少了10.52%;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56亿元,同比增加了1.31%。

此前,浩丰科技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在2024年10月25日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因此,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在2021年4月26日—2023年12月27日期间有买入并亏损,且在2023年12月27日当天持有浩丰科技(300419)的投资者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