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公司因商业使用盗版软件
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该公司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时,
发现公司竟指使员工删除相关软件。
盗版软件被删除后,
使用数量如何认定?
删除盗版软件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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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公司是某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发现M公司存在
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L公司两次向M公司发送律师函,
要求停止软件侵权行为,
M公司未予回应。
后L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民事裁定。
当法官在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
却愕然发现公司员工
正在电脑上紧急删除软件,
在法官重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公司员工的删除行为依然持续发生。
法官当场开展调查后发现,
公司为避免被发现使用盗版软件,
在多个微信群中通知员工删除软件。
考虑到M公司作为控制证据一方,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证据保全裁定,
还存在毁灭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情形,
法官不再对现场计算机
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进行检查,
直接采取清点计算机数量的措施
实施证据保全。
后L公司对M公司及M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
提起侵权诉讼,
认为三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软件,
构成侵权,
要求三公司停止侵权,
并主张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L公司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M公司等未经许可安装软件,
侵害了L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M公司等对于人民法院保全行为拒不配合,
可推定清点后所有计算机
均安装了涉案软件。
M公司曾经采购过涉案正版软件,
明知使用涉案软件应取得权利人许可,
在权利人多次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
仍持续侵权,
在人民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拒不配合,
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
参考软件销售价格
酌定权利许可使用费金额,
基于侵权软件数量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同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
判决M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
M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认为M公司
拒不履行生效证据保全裁定,
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
严重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依法应予严厉制裁,
对其顶格罚款100万元。
实践中,正版软件成本较高,而盗版软件不需要支付成本,安装方式又较为便捷,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为节约企业经营成本,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
一、未经许可,不得商业使用他人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对软件复制权的侵犯。
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商业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应当通过正规市场途径购买,获得权利人许可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使用盗版软件不会被发现,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的措施,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由于软件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他人使用盗版软件的直接证据,而侵权证据又容易灭失,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固定侵权证据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人民法院依据证据保全裁定至企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企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擅自删除软件或者重装系统的行为,属于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也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据保全时擅自删除软件的行为,还可能触发证据妨碍规则的适用,人民法院不再对现场每台计算机是否安装有盗版软件情况进行逐一检查,而是直接推定所有计算机都安装了盗版软件。当权利人主张法定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时,该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是确定判赔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诚实守信是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企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不得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擅自删除软件行为不但不会避免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相反可能承担更严厉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被直接施以司法惩戒。
王 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难点在于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侵权证据不易获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保全措施对于有效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只有人民法院根据软件著作权人的申请,能够依法对涉嫌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才可能计算出被未经许可复制的软件的数量,并准确认定由此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被申请人遵守法律的规定,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嫌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然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再三告知不得删除软件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群通知员工删除涉案软件,被申请人的恶意和对法律的藐视程度极其严重。如果放任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形同虚设,也会使司法权威荡然无存。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均安装了侵权软件,并根据由此计算出的权利人的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对计算机软件的潜在侵权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对于依法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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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文字:陈瑶瑶
摄影:骆徽仪
责任编辑: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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