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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标准涉及门诊报销、住院报销以及大病报销等多个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一、门诊报销‌

‌村卫生室与中心卫生室‌:门诊报销比例为60%,每次处方药费用上限为10元。另有说法称,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就医时,可按25%的比例进行报销,且每人每年的门诊补偿总额最高可达150元。

‌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处方药费用上限为100元。

‌县级医院(二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限额为200元。不过,也有政策规定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二、住院报销‌

‌乡镇卫生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0%,起付线为200元或100元(具体根据政策而定),低于起付线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另有说法称,300元以下的报销30%;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县级医院(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根据费用不同有所差异,一般为40%至70%。具体如500元以下报销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起付线为500元,不设起付线的政策也有。

‌市级医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30%至55%,具体根据费用区间而定。如1000元以下的报销20%,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起付线为700元,同样存在不设起付线的政策。

‌三、大病报销‌

对于住院费用或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患者,可以获得大病补偿。具体补偿比例根据费用高低有所不同,如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5%,10001-18000元的部分补偿70%。此外,患有尿毒症、肿瘤等特殊疾病的患者还享有额外的门诊补偿。

四、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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