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军
闽清法院一级法官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本案伤者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其在饮酒过程中并未适可而止,故其自身应对过量饮酒导致摔伤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80%责任。
2.关于同桌吃饭的六名饮酒者,应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其中刘某作为饭局组织者,理应对醉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刘某虽护送林某回到宿舍楼下,但其在发现林某摔伤后未及时送医救治或提醒其家属前往照顾,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责任;其他五人作为聚餐的共同饮酒者,基于同饮行为,产生了对其他同饮者饮酒后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但五人并未尽到相应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各承担3%的责任。
3.关于未饮酒者,其并不是安全风险的引发者,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酿有法度,饮自有礼”,日常交往中互相邀请聚会是社交增进情谊的行为,但饮酒要文明、适度,不能斗酒。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应知悉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人应本着“小酌怡情、大饮伤身”的原则,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不拼酒不劝酒,且应相互做到提醒、护送、照顾、救助等义务。
供稿 | 白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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