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大国小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特征,也是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大国小农下的家户制是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单元,决定了乡村治理并非是直接的村民个体治理,而是经过家户制作为单位的家庭成员的合意治理,家户制家长对乡村治理的意思表达是家庭集体利益平衡的合意表达,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征。突出家户制为主体单元的治理特征,探讨其适应的对策是推进乡村“三治融合”达到治理有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家户制 主体单元 治理现代化

大国小农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特征,也是我国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现实基础。习近平曾经说过:“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单元是一家一户的小农户,小农户是传承数千年的家户制形成的乡村生产生活基本单元,家户制不是农民个人而是一个家庭组成的小集体,家户制为主体单元是我国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国情民情和乡情。因此,研究家户制为特征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特别关怀的学术问题。

一、家户制乡村治理的理论内涵及意义

小农户为治理单元的传统家户制作为乡村治理主体长期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特色。据统计,到2030年我国仍将有1.7亿户左右小农户,2050年还有1亿户左右。可见,我国传统的家庭治理中,家庭不仅要对家庭成员的行为约束,而且要保证家庭成员对外有“礼义廉耻”而维护家庭的形象和颜面,家庭内部治理是我国家户制乡村治理的重要责任,我国乡村村民社会交往的行为规则和为人处事原则以及礼仪秩序,大都是通过家庭内部教育灌输和养成的,我国是一个很重视家庭教化作用的国度,人们骂一个人没有教养通常骂他没有家教,《增广贤文》有“养子不教如养猪”的警句,《三字经》里有“子不教,父之过”的名言,这些都强调了家庭教化的责任。

家户制不同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传统,中国家户制具有独特的历史意蕴,家户制治理使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农村发展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农业经营组织以家户经营为基础,家户经济是一种农工商结合基础上的农工商互补经济,农村合作形式以家户互助合作为基础,乡村治理以家国共治为基础,家户制构成了当下及未来农村发展的制度底色。费孝通先生认为,我国的家族、家户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单位,县里的命令不是下达到各家各户去的,而是送到地方自治单位(在云南叫做“公共家庭”,或称为“公家”)。家户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和政治参与的基本单元,家户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联结点,家户内含着个体与整体、家与国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乡村家户制是一个家国同构的体系,家户承担着“老有所养”的主要功能,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的共担、分担、均担、共养机制,家户的社会功能构成了中国老有所养的厚实底色。与我国家户制不同,西方国家的治理传统是“庄园制”,表现为庄园是独立的治理单位,国家把各庄园联合或整合起来形成了西方国家的乡村治理制度。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是国家纵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横向治理相结合的结构,这种结构原型的本源性特性就是治理基础的“家户制”。我国家户制把“家”与“户”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单元合为一体,形成了以“家”为基点的横向治理和以“户”为基点的纵向治理的家户有机体,这种“纵横治理”形成了“官事官管,民事民治”的治理格局,也是我国“皇权无为而天下治”为特征的国家治理的核心。当前,我国还是家户制下的纵横治理,纵向是国家、省、市、县、乡,横向是家治、族治、村治,这种横向治理中,家户作为一个基本单位,治理的作用非常突出。

我国家户制治理传统下呈现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团聚型“家村关系”,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联合型“家村关系”和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结合型“家村关系”。新中国以来我国家户制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家户制处于政治强制下的温饱预期,国家以政治责任为主导,产生的问题是政治强制与普遍贫困;改革开放后至十九大前,家户制处于经济依附下的小康预期,以经济责任为主导,产生的问题是经济依附与贫富分化;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以全面责任为主导,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家户制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优化了战略布局,并全面加强了农村农业全面深化改革。我国家户制治理要“培育从事内涵式规模经营的现代家户制,将传统家户制纳入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家户既是乡村社会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把乡村血缘与地域关系双重叠加在一起,促进了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和包容,构成了传统国家政治的坚实基础。家户制下,每个人从出生便承担着对血缘关系共同体的责任。离开了家户,人难以独立存在,就如四肢不能离开躯体一般。如果仅仅从现代社会社会的个体主义角度认识中国,便难以真正理解中国。

我国家户制形成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户体制不仅构成了我国的本源性传统,也形成了我国当下及未来农村发展的文化底色。自秦朝以来,家户制是伴随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制度,尽管中间有中断,但一直是我们不可抛弃的传统。在当代乡村社会中,家户仍然是农民的基本行动与认同单位,家户的行为动机主要是追求家户利益,奉行家户利益至上,在形态上表现为家户主义;当代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的基本逻辑是家户主义逻辑,农民参与家户外的公共生活依据的就是这种家户主义逻辑,乡村家户主义盛行导致农村现代治理所需要的公共性规则难以形成。中国乡村治理与政治实践必须回应农民家户主义行为逻辑带来的挑战并回归本土治理逻辑,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治理与政治发展道路。

因此,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家户制为基本治理单元,遵循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传统并逐渐改造创新家户制以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家户制乡村治理成为我国与国外乡村基层治理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乡村发展的密码。

二、家户制历史演进的逻辑与特征

中国家户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实行“国”“野”分治的乡遂制。春秋战国时期实行“分家立户”和“编户齐民”,将作为国家政权基本单元的“户”与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特有的“家户制”。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利用家户制形成“礼治秩序”,利用家族和家户的“礼治”功能实行对乡村的间接治理,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谓“皇权不下县”的中国乡村治理传统特色。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宗族制度逐渐瓦解家庭逐渐从宗族中独立出来,成为中国乡村最小的政治和社会单位。尽管这样,家户的宗族血缘在乡村治理中还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费正清说,“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组织起来的”。

秦汉时期我国实行郡县制,郡县下设乡、亭、里等乡里组织。汉代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什伍制度下自治的基本单元是由多个核心家庭组织起来的家庭群体即家族,家族成员之间有着血缘长幼关系,家族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家庭是乡村治理的基本单元,户成为国家管理人口的基本手段,家户制基层治理臻于成熟。

隋唐时期进一步削弱了“乡”的职能,强化细化了“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家户制乡村治理进入了新时期,家户自治与国家监督的乡村治理传统体制逐渐完善,实现了从“以官治民”到“以民治民”的重大变化。特别是这一时期出现的乡绅和乡约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家户制乡村自治的体系。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后,家户制治理以户籍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尽管现代乡村家户的成员规模变得小了,但是家户一直是一个生产生活基本单位,即使我国大集体经济时期,家户也没有因此而解散。因而可以说我国乡村治理单位一直都没有离开家庭,家庭不仅组织家庭人员生产,而且组织家庭人员维护家庭生活,还是养老、交流、教育、教化等一系列活动的基本单位。我国乡村治理不是单个人的治理,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治理体系。

“中国是有着悠久农业文明传统的东方大国,由此型构了当代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大国小农’,即由数亿个农户构成的农民大国”。因此,中国的乡村治理不是对单个农民的治理,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集体治理。不仅乡村家庭而且皇家就是一个大家族,按照亲疏关系分封,皇帝表面上是国家的,但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宗姓亲戚的,皇帝的家庭内务尽管由皇后代管,但是皇上最终有决定权,皇后只是委托人。正因为皇家也是以家庭治理为基础的,所以我国的家户制治理传统在中国大地可以延续了几千年经久不衰,这就是我国家户制的传统逻辑。我国的乡村自治是家庭群体自治,不是个体的自治,单个农民不直接参与乡村自治,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参与乡村自治博弈,或者是家族之间的自治博弈和宗姓之间的自治博弈。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家户制乡村治理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血源性

家户制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主要是源于血缘形成的家族自治。在我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家族是一个庞大的治理组织,家族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我国的国家其实是“国”与“家”的联接体,国是正式的政治组织,家是个体生存的综合性组织,家庭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古代的家是一个人口较多的单位,家族是家的外围组织。但不管怎样,家族和家庭成员中都是具有血缘关系或因血缘形成的姻缘关系的人。如红楼梦尽管是以贾母为核心的大家族,家族内有很多夫妇子女组成的家庭。家庭是指财产共有有家长主持的单位,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私产的,人员之间的分配不遵循按劳分配的制度,互相之间存在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户制具有的血源性,导致我国当前有些村庄治理还存在宗族主义问题。

(二)群体性

我国家庭为单位的乡村治理,家庭是一个群体概念不是单个人,因此我国的许多治理事情往往以家庭为单位,而不像西方国家以单个人的名义。如我国的村民自治法就规定:户主可以代表家庭成员参加选举。我国的户籍制度以户为基本单位,户主是家户的代表者,可以代表家庭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部分会议并代表家户做决定。群体性的治理单位表明,我国的乡村治理必须以户为单位,通过户主才能过渡到个人,否则不适应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实际。以户为单位的治理也说明,户的内部是自治的,实行共有产权制度。因此,群体性的家户对于乡村自治代表的是一个集体,家户的意志体现出来的是家庭的群体意志,不一定能够代表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意见,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家户共治。遵循这一传统,当前我国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联产承包,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家庭是联产承包的集体责任者。

(三)脆柔弱性

今天,工业化城市化等文明冲击乡村,家户的家庭权威下降,家户的治理功能也随之降低但治理责任增强,如独生子女那一代,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个老人,家户养老责任明显增强。随着社会进步家户的发展,家户的家长权威也被文明地取消,以前的父母权威不在保留,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地位,也没有规定父母或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权威,因而,当前某些小孩动不动就对父母的管教行为报警,家户家长的权威下降引起家户为单位的治理也逐渐衰落,导致一些家户内部治理的柔弱状态。特别是随着家庭妇女地位的提高,女性经济地位和见识增长,现代家户出现了双权威,现代家户制的治理权威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但现代家户制的“软治理”对正式治理的刚性具有互补的功能。

(四)本源性

家户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基本治理单位,许多组织都是以家户为基本单位组成的,当然,家户这种基本单位正在转型,如何以基本单位为基础,强化乡村治理是当前的首要问题。当前乡村结构正在发生急剧变化,乡村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出现,给家户制的组织结构带来了一些冲击。但是,家户制为基本单位进入其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正随着家户制家庭的变迁而完善,这种变迁推进家户制创新和家户发展的现代化,进而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广泛兴起,家户制的主体作用也随之增强。不管怎样,家户治理是乡村治理的本源,只要家庭不散,家户就存在,家户制就会存在。

(五)伦理性

家户关系既包含对内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对外的人际关系,但是家庭人员对外和对内是“内外有别”的,家庭人员之间除了一般的血缘关系、亲情关系外,还有很重要的伦理关系。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家庭内的伦理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像对外一样采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家庭伦理关系尽管是对内的,但是对外也起着重要的秩序作用。因此,家教在我国对于乡风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旦家户关系松弛,或者家户关系改变,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的变化,因此家风家教是我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

三、家户制背景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我国家户既是社会单位,承担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同时又是治理单位,也承担较多的政治职能。家户制为基础维系着乡村基层社会稳定,即所谓的“家正则国清”。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乡村治理与传统乡村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治理模式从“政社合一”向“乡政村治”“多元共治”演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礼治向“依法治理”“复合治理”演变。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加快,家户出现了家户分离、分家不分户、分户不分家、有户没人、有人没户、半边户等特殊情况,“家”与“户”的不同构性问题在现代乡村社会尤其明突出,而这些家户的新异态必然会对现代社会的乡村治理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家户流动弱化了乡村治理的情感联接

在家户制治理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与政治基础,蕴含着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三治融合能够重构乡村治理体系,达到治理的更优效果。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推进,乡村家户制的变迁也加速了进程,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进入城市以后,农民本身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家户成员之间的距离和情感沟通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农民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变化,农民的交往半径发生拓展,农民的朋友圈和见识增大,整个农民的形象都发生变化,但随之而来的乡村治理变得越来越难。一是农民家户之间相互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像先前一样了解,因为村民流动外出相互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远,村民陌生化加重,外出村民的活动村干部无法掌握,村民之间看似熟人但并不互相知根知底。二是村民在外面打工,自身能力和素质得到提升,同时见识也得到拓展,对于一些问题的见解和看法也更加有主见,服从意识减弱,村干部明显感觉村民越来越难“伺候”了。三是家户农民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在村民生活水平和村民素质提高的同时,村民对乡村治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被村民有比较地按照别地或者城市的标准去衡量,因而家户流动带来了治理的困扰。

(二)家户制的集体性影响乡村法治的个体性

我国家户制治理历史悠久,但我国的乡村法治传统并不悠久。家户制是集体单元法律是个体性行为规范,家户制的家庭自治与法律的个人干预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因而我国家户制下的乡村法治并不完善。在家户制治理下,法治的坚持也与家户集体有关,打官司是一家人的事情,因此,很多纠纷通过家庭甚至家族化解了,法治主体的作用相对被减弱。

家户制治理下造成诉讼在乡村有很多阻碍,最大的阻碍是熟人社会和固定群居的条件下,法庭诉讼即使赢了,也未见得自己在村民的心中处于赢者的地位,加之法律的判决只是对证据的认知,没有对真实事实进行还原的能力,法律还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因而打赢官司赢了不一定得到旁人的尊敬,也不一定得到更好的社会效益,由此乡村家户制下一人打官司可能会遭到全家人的劝阻。家户制下的乡村纠纷凭家户的强弱化解,家户或家族强不过一般就委曲求全。家户制是一个法律集体,民事法律许多是针对个体的法律,因而家户制不是个体法律主体而是群体法律主体,家户的许多官司并不是个人的利益而赢,而是为家户或家族的名誉和尊严而战,所以,有些官司当事人并不愿意去打而是被家庭拖进去了,有些官司难以调解成功是因为利益的非个人主体化,乡村法治难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是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或不懂法律,而是当前法律与家户制之间存在着主体矛盾。

(三)家户家教家风式微,影响乡村德治

乡村德治与我国传统的乡村礼制具有诸多的联系,当然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很多基本传统道德还是没有变,比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少长有序等等。乡村家户制产生于传统的熟人社会,越是熟人社会越是适宜德治的社会,德治是一种要依靠舆论力量维护的治理手段,如果没有舆论的约束,就只能靠个人的素质和自律来维护了,一旦村民之间相互陌生化,道德就会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而被违反。德治的最大保障是家户,家户是维护家庭名誉和家庭声誉的重要单元,德治必须有家户的支撑。但是,因为当前家户人口流动导致家户成员的空间分离和乡村居民之间的陌生化,农民流动也引起农民对传统道德规范的遵守发生变化,引发家户对家庭成员的道德规范约束力下降,当前大多数家户的家长对子女等家庭成员的道德约束减弱,管不住子女的家长越来越多。因此,家户的家风家教功能逐渐式微也影响着当前的乡村德治。家户制以户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家户制就是一个道德的教育单位,家庭教育在道德教育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仍然必须弘扬德治,德治是一种最有效的治理方法,家户松弛和乡村熟人社会与半熟人社会环境变迁,导致家户的家风家教式微,乡村文明建设和道德治理需要加快创新。

(四)家户制的血缘意识影响乡村自治的独立性

家户制乡村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传统,也是我国乡村治理的核心手段,是农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乡村自治是一种乡村人员在一定区域的共同治理,但家户制下乡村自治以户为单位参与,是一种家庭表达的共同治理,乡村邻里之间存在一些血缘和亲戚关系,家庭之间存在很强的血缘依附性。我国乡村治理中熟人社会和血缘的亲属关系一直很明显,乡村在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人群间,大家基本上还是熟悉的,并且随着通讯工具的发达和人们交往半径的扩大,以及交通的便利化,实际上乡村还不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从乡村治理的基础来看,乡村并不是单个的人参与治理,而是以家庭为主的特别单位参与治理。家庭参与治理具有明显的特征:一是家庭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家庭成员之间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共同体,很少有家庭成员之间意见相左的表决;二是家庭是一个治理单位,家庭成员之间以血缘和情感为纽带,形成了一个治理单位,家庭具有很强的情感决策性,在家户制的情感决策下,家庭成员的自主决策要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个性难以表达出来。

四、推进家户制为治理单元的乡村治理现代化路径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路是多元化的,村庄治理主要是维护村庄秩序动员村庄力量。村庄秩序的维护相对简单,因为村庄治理中家户制的家庭治理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乡村治理职能,一些治理问题家户内部自己可以解决。因此,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不能忽视家户制的治理传统和功能,要充分利用家户制的优势进行现代创新。

(一)充分发挥家户制的家庭治理作用

家户制的家庭治理是一种内部的综合治理,在乡村民众的道德修养、为人处世、承继职业等诸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不管德治、法治和自治,都要以家户制的家庭治理为基础,充分发挥家户制治理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创造条件和强化激励,把握好乡村治理最基本的单位。为此,要重建家户治理规则,引导基于亲缘关系之上的家户制增强规则意识。家庭是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家是农民生活休息的场所,家户制通过生产经营满足家庭人员的衣食住行,家庭人员之间靠感情和责任维持。国之本在家,乡村治理的基础在家户合一的家户制,家户制的家规家教是国家乡村治理的基础性秩序。同时,在乡村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家规家教的作用,收集整理和宣传家规家训,努力推动家风乡风建设,充分发挥家教、家传在教化人心、以文化人方面的独特价值,将政府治理的目标和规则融入到家规家教之中。

(二)推进家户的联合治理

当前乡村治理的行政村规模太大,自治的很多事情在大单位中推进效率低。因而,在某些不是全村的公共事务的情况下,或者治理任务可以分解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家户制联合治理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些区域性的水利、交通设施和环境保护,可以动员区域内的家户组成小分队,联合共同治理,可以避免大村庄治理而浪费治理资源。为此,要推进家户制的治理合作。在家户制经历了“个体化”之后,成为了一个无所依靠的原子化个人,加之市场经济带来的家庭道德变迁,家户制的家庭治理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了乡村社会公共性的持续衰退甚至解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空转,大政府面对高度原子化的家户制,在处理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往往一筹莫展。因此,加强家户制的治理联接,通过家户的传统组织资源实现公共性的再生产,实现家户制治理的组织化,比如建立家户制之上的亲友组织、邻里组织、村落组织、屋场组织等非正式组织,以便与大政府治理进行对接。

(三)要重建家户制治理文化

家户制治理的功能和作用,随着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式微,有的家庭甚至对自己的子女无法进行管理。为此,要强化家庭治理的文化建设。村庄要大力宣传以尊老爱幼为中心的传统伦理道德,树立榜样示范家庭倡导优秀家户文化。家户制组成的家庭是我国乡村将会长久存在的单位,家庭治理是乡村治理的坚实基础和有效补充,要强化家庭治理意识,构建家户制的有效治理文化,倡导家风文明建设,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通过家庭深入家庭成员。加大改造家庭本位、家户观念、家庭利益等弥散在农民的思想和观念,构建有利于家户制参与的乡村民主管理方式,给予家户制家庭治理的自治权,充分发挥家户制的家庭权和户主督户内成员的权力,充分支持家户之间的德治、自治模式创新,提高乡村治理的民间效率而减少政府治理成本。

(四)强化村庄的法治兜底性权威

法治作为最终解决争端的国家正式规则,要强化法治在乡村社会的权威,要突破人情关系,消除法不责众的思想,树立乡村中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办事原则,使法治能够在三治中起引领作用。为此,要强化家户制的家庭治理法律责任,发挥家户制是农民个人社会保障和安全的庇护所作用,又要督促家户制家庭内部的遵纪守法,强化家户制的家庭治理的法律义务。要强化家户制依法生产经营和社会参与的法律责任,加强家户的法治教育,培养家庭依法经营和遵纪守法的意识,进而通过户主或家长强化对户内人员的培养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的家庭人员品格。特别是要强调农户家庭的责任,对于家庭违法行为,强化家庭成员的相关连带承担,让遵纪守法成为乡村治理的行为底线。

(五)强化乡村“三治融合”的主体性

推进三治融合的关键是主体培育,我国当前家户制的乡村治理中,要注重家庭的培养,从培养好家庭入手,推进治理创新。三治融合不可能平均使力,必须根据不同的家户类型有重点和轻点,根据乡村治理的要求和家户的特征选择侧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乡村三治融合治理,重视家户制下的家庭自治、家庭德治和家庭发展,使家户成为三治融合的基本主体。推进形成家庭个人参与,个人影响家户家庭成员,家庭约束个人的家户主体成员约束体系,因人而异因村而异地开展现代家户制下乡村治理,激发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强大主体力量。

五、结语

我国家户制乡村治理是新时代的一个古老话题,乡村治理的基础单元是家户制,如何发挥家户制的功能开展乡村治理,是我国当前要有效实现“三治融合”治理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为适应当前乡村振兴的需要,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乡村振兴要实现治理有效,在新时代要注重发挥家户制治理的重要作用,构建因地制宜的治理模式,为乡村治理现代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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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乡村发现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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