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各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标委会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组织考核评估;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司局单位指导相应领域标委会建设管理,指导构建标准体系,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并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可互派联络员,其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五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符合林草标准化发展要求,符合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标准化需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且与其他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六条 标委会组建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筹建、公示、成立。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司局单位可以提出筹建建议,并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
筹建方案应当说明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技司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科技司对外公示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公示期为30日,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十九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建议等工作,提出标委会组建方案,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科技司。
组建方案材料包括: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标委会章程草案、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标准体系、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等。
第二十条 科技司对标委会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标委会委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30日,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成立。
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30日内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号为NFGA/TC××。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标委会应当提前6个月将换届方案和委员建议名单报科技司审查,按程序办理批复。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员调整建议,经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报送科技司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主任委员调整的,标委会需请业务指导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及其业务指导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标委会名称、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建议,报送科技司审查。
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内部工作组,设置情况及时报科技司备案。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拟定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立项建议,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培训、实施应用和评估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人员培训和国际标准化活动,编制标准外文版;
(四)对接业务司局单位,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定期汇报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参加标委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评估复审,以及标委会年会等各类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送审稿;
(六)标准评估复审结论;
(七)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八)工作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九)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标委会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加强经费、档案、印章等管理,加强年报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会议制度,开好年会、主任委员会和秘书处会。年会研究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议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评估复审计划和结论,模拟考核结果,经费使用情况,委员履职情况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研究审议标委会重要工作,根据需求不定期召开。秘书处会研究标委会日常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秘书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秘书处工作队伍稳定、工作条件完备、工作经费充足,充分激发秘书处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强工作活力。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妥善保管标委会档案资料,重要档案不少于10年,日常档案不少于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对标委会常态化开展考核评估并及时通报结果。
第三十五条 禁止标委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以标委会名义举办展会、论坛、评比达标、等级评定等活动,不得开展标准有偿署名、竞价排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向科技司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在每年年会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科技司。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等事项,不得用于标准化工作以外业务。使用印章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标委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制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修订、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七)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提出建议,申请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行为给标委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1月17日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林科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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