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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共同经营远洋货轮,并利用货轮走私大量海产品,货值近400万元,获利100余万,当事人刘某家属找到煦滨刑事团队时,刘某因系本案主犯已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

刘某妻子委托后,煦滨刑辩团队第一时间至检察机关阅卷,并展开了一系列的辩护工作。本案中刘某虽是货主东,但是不是犯意发起者,也不是具体实施者,虽然在案证人证实刘某是老板,为走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该经济支持存在自身经营和帮忙的成分,安装吊机是其主营业务,提供补给、工资是为同案先行垫付,故不能从刘某提供的资金数额来界定其作用大小。公诉机关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刘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律师以认定自首情节以及适用缓刑为辩护重点,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方不予认定自首情节的主要障碍是刘某归案后供述不稳定,庭审前律师针对认罪态度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庭前辅导,庭审中针对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的问题也展开了详细阐述,最终法院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并同意对刘某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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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捕后判处缓刑的典型案例。另外本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以后,庭审环节也取得了实质辩护成果,比较直观的反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判环节仍然有巨大的辩护空间,判决生效以前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开展有针对性的辩护。

律师简介

李荣律师,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担任国家一级检察官,累计办理千余起刑事案件,包括多起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重大复杂经济类案件,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类案件,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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